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平,奉化市××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被执行人单XX。被执行人宋XX。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以(2013)甬奉行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XX、宋XX共缴纳社会抚养费3222元、执行费1778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社会抚养费1220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行非执字第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代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