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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远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甬奉行审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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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平,奉化市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被执行人董远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董远雷、与前妻张孟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2616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余款56616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代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