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林某某,大队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左杰审判员:吴晶人民陪审员:甘小梅
书记员:陈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