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民,局长。被申请人郭志松,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郭志松行政强制拆除房产一案,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建裁字(2012-15)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等方面并不违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且逾期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单建裁字(2012-15)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搬迁完毕,逾期由单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华审判员:刘霞审判员:朱加法
书记员:谢国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