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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郭志松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2013)单行审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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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民,局长。被申请人郭志松,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郭志松行政强制拆除房产一案,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建裁字(2012-15)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等方面并不违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且逾期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单建裁字(2012-15)0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搬迁完毕,逾期由单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华审判员:刘霞审判员:朱加法

书记员:谢国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