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孝东,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邱和远,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丹新,安徽省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孝东不服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城法【规划】拆决(2012)002号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孝东以其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沈孝东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孝东负担。
审判长:黄望芜审判员:卫景文审判员:李文祥
书记员:黄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