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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沈孝东与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裕行初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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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孝东,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邱和远,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丹新,安徽省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孝东不服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城法【规划】拆决(2012)002号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孝东以其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沈孝东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孝东负担。

审判长:黄望芜审判员:卫景文审判员:李文祥

书记员:黄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