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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0)

(2013)台椒行审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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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王保华。被申请执行人吴利红。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保华、吴利红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2)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00400元,该决定于2012年6月29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2)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丹审判员:汤俊斌代理审判员:陈欢欢

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