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孙仲民,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雪荣,男,系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干部(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负责人李曙光,男,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行执字第0000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锦栋审判员:薛妙香审判员:师海云
书记员:薛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