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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韩行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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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卫高民,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雪荣,男,系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法定代表人张怀珠,男,系该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行执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锦栋审判员:薛妙香审判员:师海云

书记员:薛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