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田福旬,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田福旬拆除非法建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3)荣行执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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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田福旬,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田福旬拆除非法建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3)荣行执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