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模样八零年代麻辣餐厅履行雁人社监罚字(2012)第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雁人社监罚字(2012)第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岩审判员:杨栩代理审判员:郭瑶
书记员:梁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