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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西安花溪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雁行非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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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印寿,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管理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青梅,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饮食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花溪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光,该公司前台经理。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环雁罚字(2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3)雁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积极整改的态度,将罚款进行部分减免,被执行人已将减免后的罚款10000元交至该局,申请人表示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雁罚字(20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栩代理审判员:石娟代理审判员:郭瑶

书记员:梁媛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