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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与宣雨土、何建明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衢柯行审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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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法定代表人:翁国华。被执行人宣雨土。被执行人何建明。被执行人何建红。被执行人毛志祥。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柯土资执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范丽红审判员:郑红代理审判员:吴晔

书记员:卢琴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