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法定代表人:翁国华。被执行人宣雨土。被执行人何建明。被执行人何建红。被执行人毛志祥。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柯土资执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范丽红审判员:郑红代理审判员:吴晔
书记员:卢琴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