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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贺忠民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3)石法行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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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毛春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志,男,汉族,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贺忠民,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6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申请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政教审判员:张刚审判员:钟建平

书记员:盛华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