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毛春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志,男,汉族,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贺忠民,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6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申请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政教审判员:张刚审判员:钟建平
书记员:盛华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