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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雷知英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临行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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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知英,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住址临武县河滨路**。法定代表人邓小龙,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原告雷知英不服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临森公(刑)决字(2013)第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知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雷知英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知英承担。

审判长:曹夏宣审判员:张国英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书记员:郑生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