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知英,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住址临武县河滨路**。法定代表人邓小龙,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原告雷知英不服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临森公(刑)决字(2013)第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知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雷知英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知英承担。
审判长:曹夏宣审判员:张国英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书记员:郑生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