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负责人姚家勇,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元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地二税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谷地二税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作出的谷地二税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作出的谷地二税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杨平审判员:方正友审判员:陈会军
书记员:曹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