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楠,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宛)水罚决字(2013)第11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宛龙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因暂时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宛)水罚决字(2013)第11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常诚
书记员:党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