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范俊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秀平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池)质检罚字(2013)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存款(帐号13×××18)人民币2865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玲玲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