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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乔三女与左云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同行终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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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云县公安局,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宇,该局法制信访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鹏飞,该局法制信访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三女,女。

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因乔三女诉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左云县人民法院(2012)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又以同意左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左云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琴审判员:石俊丰审判员:齐立波

书记员:解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