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贾维山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行执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刁林宗,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维山,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贾维山行政处罚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胶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炳耀审判员:管德志审判员:高世兴

书记员:法直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