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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国芬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行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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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宝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国芬,女,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国芬行政处罚一案,属裁定不予执行案件,不应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行审字第20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炳耀审判员:管德志审判员:高世兴

书记员:法直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