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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春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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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春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德、劳剑萍,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春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魏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52439.99元、违约金42720.50元、律师费14700元。案件受理费15264元由魏春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魏春林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春林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该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宁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杰审判员:殷旦欠审判员:王有林

书记员:马青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