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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13)鼓执字第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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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40821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赵元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