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5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郊。法定代表人白博恩,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大三峡建材市场C9-1)。法定代表人谢玉华,经理。被执行人谢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潍商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