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利华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委托代理事务所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邢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