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8月2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国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由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杜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公司在取得设立登记后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未给他人及社会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国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汲洋
书记员:田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