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某。2012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2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张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匡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张某在为他人公司登记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匡某、张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匡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八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方匡能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