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振忠,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辩护人潘孝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振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振忠于2013年11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敏审判员:刘珊人民陪审员:郑玉英
书记员:曾焰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