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洪振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2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振忠,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辩护人潘孝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振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振忠于2013年11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敏审判员:刘珊人民陪审员:郑玉英

书记员:曾焰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