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银生,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市运海轮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12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连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银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生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银生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银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夏京源
书记员:张娇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