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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雷本成假释裁定书

(2014)安市刑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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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雷本成,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本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于201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本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5月、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雷本成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本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