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李祥卫减刑裁定书

(2014)安市刑执字第1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祥卫,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祥卫犯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其同案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0月、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祥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辉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