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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周洪涛减刑裁定书

(2014)安市刑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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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洪涛,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遵县少刑初字第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洪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审判员:王明芹审判员:严开英

书记员: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