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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汉同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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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汉同,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汉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徐汉同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徐汉同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汉同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汉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