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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䈘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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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军,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吴江刑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