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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章小兵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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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章小兵,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姜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小兵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章小兵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泰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章小兵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章小兵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章小兵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