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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军勇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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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陶军勇,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军勇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陶军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陶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陶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军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