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战友,男,生于1978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树文,男,生于1976年3月8日。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战友、高树文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战友、高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战友、高树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徐战友在值班期间,“尹师”(具体名字不详)联系被告人徐战友商议买卖原油,徐表示同意。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尹存福(批捕在逃)联系被告人高树文驾驶尹存福的红色东风牌蒙K225**双桥槽子车,与尹存福、尹建飞及两名陌生男子分别驾车来到长庆采油三处吴起五谷城作业区224-32井场。尹存福、尹建飞各自驾车在井场附近负责放风、探路,被告人高树文驾驶红色东风牌蒙K225**双桥槽子车与两名陌生男子进入井场内。被告人徐战友走出井场,关闭路灯,两陌生男子将准备好的油管一端接在井场4号储油罐罐口,另一端接在蒙K225**槽子车罐口,高树文在车上启动自吸泵进行装油。原油装好后,一陌生男子付给被告人徐战友现金3500元。被告人高树文驾车驶往靖边县一非法收油点途中,被吴起县石油保卫大队民警查获。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4.89吨纯原油进行鉴定,现值估价为16137元。上述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28日上午10时20分,吴起县石油保卫大队民警查获一辆红色东风牌蒙K225**双桥槽子车,车内暗罐装有约六方原油的事实。2、吴起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经二被告人辨认属实的案件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依法扣押红色东风牌蒙K225**双桥槽子车一辆、现金2500元。4、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技术服务处证明函及劳动合同各一份,证明徐战友系该单位五谷城采油作业区采油工。5、吴起采油厂石百万联合站卸油磅单,证明涉案车辆内原油经化验得纯原油4.89吨。6、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吴价涉鉴字(2013)2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4.89吨纯原油价值为16137元。7、被告人徐战友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27日晚上23时许,其在单位值班期间,一个叫“尹师”(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电话联系其买卖原油,其表示同意。次日凌晨4时许,其照看的井场来了一辆红色的双桥车,从该车下来两个人,将车上拿下的自吸泵一端接在车上暗罐的罐口,另一端插入到224-32井场4号储油罐灌口,该车的司机启动自吸泵进行装油,大约装了7方左右的原油。其中一人付给他现金3500元,后三人离开井场的事实。8、被告人高树文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27日23时许,其舅舅尹存福电话联系其拉运原油。1月28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尹存福的蒙K225**红色双桥槽子车,与尹建飞及两个陌生男子分别驾车来到吴起县五谷城附近的一井场。两陌生男子接好事先准备好的油管,其在车上操作自吸泵进行装油。原油装好后,其驾车向靖边方向行驶途中被石油保卫大队查获的事实。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战友身为长庆采油三厂的照井工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高树文等人内外勾结,将其看管的原油非法盗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战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树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战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高树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三、依法扣押的红色东风牌蒙K225**双桥槽子车一辆、赃款2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高俪华代理审判员:石景云
书记员:许艺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