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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吴刑初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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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涛,男,生于1991年8月16日。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涛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治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晚,高伟(批捕在逃)与被告人朱涛密谋,将被告人朱涛照看的井场3方原油以2000元的价格卖与高伟。商量好后,高伟安排车辆于2012年3月4日凌晨到293-40井场装油,同时安排朱涛离开井场到井场附近的沟底等候。高伟装完油后电话通知了被告人朱涛,被告人朱涛回到井场后发现高伟拉走的原油超过3方,便打电话质问高伟,高伟答应等把油卖完后再给他加1000元,被告人朱涛同意。当日上午,长庆采油三处技术室工作人员在盘库时发现293-40井场原油丢失并报案。后经核算,该井场共丢失原油3.44吨,经鉴定价值为11352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长庆采油三处五谷城作业区证明,证人雷发堂、黄炜、王斌、高玉刚、窦治元的证言,被告人朱涛的供述,吴起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吴起县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涛利用其照看油井的职务之便,与他人内外勾结盗卖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朱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高俪华代理审判员:石景云

书记员:许艺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