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冬山,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社旗县,原系惠阳钰原工业有限公司生管部资材课班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同年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波,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个体经营废品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冬山、罗波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冬山、罗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均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冬山利用担任惠某原工业有限公司生管部资材课班长的职务便利,勾结公司保安莫某(另案处理)及废品店老板罗波,由被告人罗波租好车在钰原公司仓库门前,将曹冬山负责管理的4板大亚牌铜漆包线(价值人民币222732元),由莫某放行运出公司,再由罗波变卖。同年11月22日中午,曹冬山勾结公司资材部班长冯某(另案处理)、莫某、罗波,由冯某将曹冬山负责管理的仓库内的2板大亚牌铜漆包线(价值人民币112716元)叉到罗波租来的货车,由莫某放行运出,再由罗波变卖。罗波以每公斤48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后,以每公斤44元的价格结算给曹冬山。2012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罗波在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梓树下村被抓获。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曹冬山在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后曹村后曹20号被抓获。归案后,罗波退回3万元赃款给被害单位,曹冬山被扣押的8万元赃款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罗波是废品店老板,赃物变卖后其按每公斤得差价4元,共得赃款2万多元。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曹冬山是惠某原工业有限公司生管部资材课班长,专职负责资材课仓库收发料等相关工作。3、辩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告人曹冬山、罗波对同案人及作案货车以作案地点进行了辩认。4、通话清单、视频监控,证明被告人曹冬山、罗波在作案期间的通话情况及作案过程的视频监控。5、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在被告人曹冬山处提取的赃款8万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曹冬山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情况说明,证明同案人冯某、莫某已被网上追逃。8、证人证言,叉车司机邓某某证明应曹冬山要求用叉车帮助其从仓库叉了4板漆包线上货车。叉车司机黄某某证明物料仓库代理组长曹冬山要其用叉车帮忙从仓库叉了两板漆包线到厂房内围墙。货车司机周某某证明,2012年11月19日13时许,有一男子租其货车到钰原厂拉了4板货,出厂时,大门的保安只看了一眼就放行。9、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波的家属向被害单位道歉,并退还3万元,被害单位惠某原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罗波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理。10、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曹冬山供述是其找到被告人罗波问清要漆包线后,就安排好同伙,叫罗波租车来运货,然后负责销赃,第一次是在废品店内,罗波是以每公斤44元的价格结算,给了其16万元左右,分了1.7万元给莫某;第二次以同样价格结算,给了其8万元左右。赃款到手后其分得约18万元,给莫某、冯某各分了2万元。被告人罗波供述是被告人曹冬山到其经营的废品店聊天,问要不要铜线,其答应要之后,曹冬山讲他保管公司的漆包线,到时要我负责找好货车到厂内去拉,叉车上货及出公司大门他会联系保安放行,货物出厂后由其销赃,卖出的赃物以每公斤44元的价格结算给被告人曹冬山,自己吃差价共分得2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冬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罗波,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价值人民币3354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罗波虽不是被害单位的员工,但其受被告人曹冬山纠集,参与了共同犯罪,应认定为共犯。另被告人罗波是受被告人曹冬山安排,负责租车运货和销赃,所得赃款也只分得2万多元,与被告人曹冬山分得18万元赃款相比,相差甚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此外,案发后被告人罗波的家属主动退赔了3万元给被害单位,并作了道歉,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罗波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有退赔情节和谅解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处被告人罗波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曹冬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追缴回了8万元,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刑时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冬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无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罗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奕美审判员:蓝诗祥人民陪审员:林旺英
书记员:严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