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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斌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哈刑执字第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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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斌,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让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3年7月1日根据该犯自入监以来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提出,罪犯李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的罪犯李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斌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福军审判员:李文博审判员:秦立峰

书记员:李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