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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曾有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3)黔南刑执字第3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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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曾有,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6年3月2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紫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5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曾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生产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曾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浩审判员:林玲审判员:王光辉

书记员:王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