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曾有,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6年3月2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紫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5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曾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生产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曾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浩审判员:林玲审判员:王光辉
书记员:王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