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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福虎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3)黔南刑执字第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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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福虎,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汇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1月9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3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浩审判员:林玲审判员:王光辉

书记员:王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