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斡,男,199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2013年9月2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考评周期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斡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浩审判员:王光辉审判员:屠筑云
书记员:王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