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兵,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龙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习艺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玲审判员:王光辉审判员:屠筑云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