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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裴江伟盗窃罪,裴江伟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唐刑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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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裴江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了(2009)昌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江伟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以(2009)秦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裴江伟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6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江伟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江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琢审判员:贾立辉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俞金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