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海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了(2012)奔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赵海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海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琢审判员:贾立辉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俞金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