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了(2007)东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以(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庆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庆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立辉审判员:李玉琢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