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文彬,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五监狱服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了(2011)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吴文彬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彬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文彬减去从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9月2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2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琢审判员:贾立辉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俞金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