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建信,现在广州监狱服刑。
梁建信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判处梁建信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生效后,梁建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通过全省范围内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梁建信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梁建信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俊明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