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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某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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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邵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7)涡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邵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亳刑终字第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5日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