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陈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经我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3月评为分局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恶陈某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恶陈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